2008年3月25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未成年人致人受伤应该承担什么责任

  张先生问:
  我妻子是某初中的老师,学生王某因对我妻子的批评不满,将妻子打成脑震荡。请问:未成年人致人伤害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?

  本报释疑:从治安管理上看,如果王某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,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、第21条规定:“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,不予处罚,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。”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:(一)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;(二)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,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……”
  从人身损害的民事责任上看,学生王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其有关法律依据是: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〉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59条规定:“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有明确的监护人时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;监护人不明确的,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里的“监护人”,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:“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。”也就是说,王某的父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